【致同研究】IFRS 16洞察(3):确定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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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IFRS 16洞察(3):确定折现率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路线图强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趋同,持续趋同是在已有趋同基础上的后续趋同。在准则持续趋同的背景下,学习IFRS对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致同将陆续发布“致同研究之IFRS洞察”系列微信,包括 IFRS 3企业合并、IFRS 16租赁、IAS 36资产减值、IFRS 8经营分部等准则洞察。我们将结合具体实务应用示例来解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就准则执行中的常见疑难事项、有争议领域提供致同见解。本期作为“IFRS 16洞察”子系列之三,主要讨论了在计算租赁负债时如何确定所使用的折现率。

一、IFRS 16相关要求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折现率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以计量承租人的租赁负债。折现率还用于确定出租人的租赁分类,以及计量出租人租赁净投资额。

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付款额应使用以下方式折现:

  • 租赁内含利率(IRIL),如果该利率能够直接确定,或
  • 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IBR)。

对于出租人来说,折现率永远是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在IFRS 16中定义为“使租赁付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的现值等于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所有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在IFRS 16中定义为“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而必须支付的利率。”

增量借款利率在租赁期开始日确定。因此,将考虑租赁开始日至租赁期开始日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事件的影响以及其他情况变化。

承租人需要为几乎所有适用IFRS 16的承租人会计模型的租赁确定折现率。然而,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需要为租赁确定折现率:

  • 承租人适用对短期租赁或低价值租赁的豁免
  • 所有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或
  • 所有租赁付款额都是可变的,并且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例如,所有租赁付款额根据销售或使用情况而变化)。

租赁内含利率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类似。这两种利率都考虑了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租赁期间、抵押物以及交易发生时的经济环境。

二、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是相同的,由于其部分基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往往很难、且在许多情况下不能够直接确定租赁内含利率。

对于一些租赁,包括大多数物业租赁,缺乏有关标的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在租赁期结束时的预计余值,以及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的详细信息,使承租人难以或不能够直接确定租赁内含利率。

在其他情况下,承租人可能能够在租赁谈判过程中从出租人处获得相关信息。标的资产的初始公允价值和余值也可能从可靠的外部来源确定。承租人可能能够合理确定,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对整体安排不会有重大影响。在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很可能能够获得大部分或全部相关信息。

虽然一些传统设备融资租赁在租赁文件中明确提及利率是相对常见的,但必须谨慎对待。如果该利率不包括对标的资产余值的估计或考虑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则该利率不代表租赁内含利率。

什么是直接确定?

只有在利率能够直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租赁内含利率。“直接确定”一词的含义有多种解释。

有时,尤其是在与房地产租赁有关的情况下,承租人利用估值专家来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我们认为,由专家确定的利率不满足直接确定的条件,承租人应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

同样地,如果租赁内含利率只能通过包含重大估计和假设来确定,承租人很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租赁内含利率并非直接确定。

可变租赁付款额对租赁内含利率的影响

可变租赁付款额可能会影响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只有基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付款额才应包含在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中(即包含在租赁付款额定义中的可变付款额)。真正的可变付款额,如基于销售或使用的付款额,必须排除在外。然而,如果租赁协议的结构中大多数付款额是可变的,可能会导致利率具有潜在的误导性。如果计算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负或其他不合理的数值,我们认为应该使用增量借款利率。

三、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

如果承租人不能够直接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将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增量借款利率是反映了以下内容的承租人的特定利率:

  • 承租人的信用风险
  • 租赁期间
  • 抵押物的性质和质量
  • 承租人“借入”的金额,以及
  • 交易发生的经济环境(国家、货币和签订租约的日期)。

鉴于评估上述诸多因素需要做出重大判断,我们认为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而不是标的资产的增量借款利率。

在大多数情况下,承租人需要为每项租赁分别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例外情况如下:

  • 作为一项实务变通,该主体将租赁的会计处理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IFRS 16允许该项实务变通,前提是合理预期其影响与对租赁逐项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实质上相同,或
  • 在过渡时,使用经修改的追溯法,承租人对具有合理相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例如,经济环境、标的资产类别、剩余租赁期均相似的租赁)采用单一折现率。

承租人使用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是不合适的,WACC包括权益和借款。主体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并不特定于租赁的期间、担保物和金额。

承租人使用母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而不是计算和确定自己的利率,也是不恰当的。

如果承租人有直接借款,这些借款的实际利率可以作为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有用起点。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是一个起点,可能需要对其进行调整。直接借款的利率可能是在市场条件和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与租赁期开始日不同的日期确定的,或者该借款可能基于不同的期间或包含不同的担保物。可能需要对直接借款利率进行实质性调整(在任何一个方向上),以确定适当的增量借款利率,做出这些调整将涉及重大判断。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包含“资产风险溢价”,反映出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对资产余值的敞口。由于这些溢价反映了出租人的风险和情况,因此在估计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时应忽略这些溢价。

另一个复杂之处涉及贷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例如,对全额分期偿还贷款(即在贷款期间内混合支付本金和利息)收取8%利率的贷款人可能会对“子弹式”贷款(即在贷款期限结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收取不同的利率。遗憾的是,对于承租人是否需要根据适用于全额分期偿还贷款的利率进行分析,或者“子弹式”贷款的利率是否也可能为评价增量借款利率提供有意义的起点,IFRS 16无相应的指引。虽然大多数租赁可能涉及类似于分期偿还贷款的付款流,但承租人需要谨慎判断并考虑与其相关的所有事实和情况。

示例 – 混合利率

某主体购买一栋建筑物。假设适用80%的贷款价值比(LTV),即贷款人只愿意在担保借款中提供建筑物评估值80%的融资资金。如果主体选择为该项购买价款的100%进行融资,则需要使用更高的利率以无担保贷款为剩余的20%购买价款进行融资。

现在假设主体决定不购买该建筑物,而是租赁10年,并且适用类似的LTV比率(即贷款人只愿意提供使用权资产估值80%的融资资金)。承租人应如何估计其增量借款利率?

分析

承租人应使用其为使用权资产成本的100%融资的利率,即(80% x 担保借款利率)+(20% x 无担保借款利率)。这有时称为混合利率。

四、租赁期重估和租赁修改

当重估租赁负债或发生租赁变更时,承租人需要修改折现率。

修改后的折现率是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内含利率,除非其无法直接确定。在无法直接确定的情况下,使用承租人在重估日或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

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将使用修改后的折现率对修改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 由于以下情况导致的租赁期发生变化
  1. 租赁不可撤销期间的变化,如承租人行使此前未包含在租赁期内的续租选择权(或承租人未行使此前已包含在租赁期内的此类选择权),或
  2. 承租人重新评估是否能够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者将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或
  • 承租人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评估发生变化。

五、过渡

对之前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采用IFRS 16时选择使用经修改的追溯法:

  • 承租人以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采用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以及
  • 如果承租人选择以账面金额计量使用权资产,视同自租赁期开始日已采用IFRS 16,则以租赁付款额按首次采用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来调整该账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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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7月3日 0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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