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一执法队长利用不明资金从事高利贷牟利
什么是高利贷呢?经济史学者通常把20%以上的年利率化为高利贷的界限,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人朱成明,现实名向社会反映河北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队长杨志刚,多年来杨志刚一直利用来源不明的巨额资金,对外发放高利贷牟利。
2011年6月,我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与同住一个小区的杨志刚聊天时说起此事,杨非常慷慨的表示可以借给我一笔钱,但必须付出高额的利息。
由于基于用钱,我当时没有考虑太多,就提出向杨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约定月息为8分,先支付部分利息即俗称的“砍头息”4万元,2011年6月30日,杨某我儿子的账户转账46万元。
2012年,由于无法及时还款,杨要求我变更借款凭据。此时,50万元的借款本金除去4万元砍头息,已经产生的高达48万元的利息。根据杨的要求,2012年10月9日,我写下了一张94万元借款凭据。
后因为经营不善,无法及时偿还借款,杨以借款无法偿还为由,将我告上了法庭。法庭上杨称,我分两次从他处借款共940000元,于2012年10月9日写下借条一张事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一张46万元的银行回单和94万元的借款凭据。
审理中,我向法院详细表述了杨发放高利贷牟利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偿还70万元。但法院审理认为,我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分两次从杨某处借款共计940000元,第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我儿子460000元,第二次以现金方式给付我480000元。于2012年10月9日给杨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某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940000元,借款人朱”。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我应当偿还94万元借款。
审理中法院采信了杨的说法,即分两次借给我94万元,一次为转账、一次为现金。并未按照要求追查杨某的经济状况和出借的94万元巨额资金来源,以审查杨说法的真实性,其行为是否为非法放贷牟利。
但凡法院对资金来源进行一下调查,就不会认定第二笔现金借款的存在。杨的家庭收入并不足以支撑其向外出借94万元的巨额资金,杨某现任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队长。2011年杨出借款项时,系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普通工作人员,按照当时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务人员人均不到4000元的工资标准,杨在不存在任何开销的情况下,20年方能存下这笔巨款。
多年来,杨利用其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职务之便四处敛财,并使用这些来源不明的巨额对外发放高利贷牟利,希望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查明资金来源,我愿意对以上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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