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的事先裁定
在2023年1月1日,《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生效,该条例修订在《税务条例》(第112章)下有关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条文。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跨国企业实体」)赚取的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会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该等收入于香港收取时,须被征收利得税。就三类指明外地收入(分别为利息、股息及得自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的任何收益或利润(「处置收益」)),倘若收取收入的实体符合《税务条例》第15K条订明的经济实质要求,该等收入可继续获豁免利得税。
为确保税务明确性及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跨国企业实体可就其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向税务局局长申请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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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就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的资料及程序如下
谁可以申请
如你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便可就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
1、你是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
2、属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的指明外地收入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累算归于你。
申请形式如下:
1、由跨国企业实体(「申请人」)以个别申请的形式为自身作出申请;
2、由跨国企业实体(即申请人)以组别申请的形式为自身及所属跨国企业集团位于香港的其他跨国企业实体(「其他跨国企业实体」)作出申请,还须符合作出组别申请的所有条件。
作出组别申请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及其他跨国企业实体根据同一份服务协议书(「该服务协议书」),外判指明经济活动予同一外判实体;
2、申请人或其代表已经取得其他跨国企业实体的书面同意(「同意书」),代表其作出组别申请;
3、在作出申请时需一并提交该服务协议书副本;
4、在接获要求时将同意书提交予局长。
02
何时申请
申请人可随时提交申请。申请最多可涵盖由2022/23 课税年度或其后年度起计的5个课税年度。
申请所需文件:
1、个别申请:申请表格(IR1297)、资料表格–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经济实质要求(IR1297B)、有关外判活动的服务协议书副本(只适用于外判个案);
2、组别申请:申请表格(IR1297)、资料表格–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经济实质要求(IR1297B)、IR1297B附表(组别申请)、有关外判活动的服务协议书副本。
跨国企业集团可为同一集团内的所有相关跨国企业实体,一并递交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有关申请应连同附函提交,附函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一并递交的申请所涵盖的每个跨国企业实体的名称和各自的税务局档案号码;及被指定为主要申请人的跨国企业实体的名称,并提供代表所有有关跨国企业实体的主要联络人的联络资料;
2、一并递交申请的每一个跨国企业实体须各自填写IR1297、IR1297B及IR1297B附表(组别申请)((如适用)。
03
处理时间
处理申请一般需时一个月。如所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让税务局局长作出裁定,将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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