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家族信托的功能与结构
《360度家庭财富管理》第四十一篇(连载)
第十三章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功能与结构
案 例
通过对信托行业的了解,王太太增强了信心。但家族信托毕竟是比较新颖的东西,它能为王总的家族做些什么、实现怎样的功能?这些功能是通过怎样的结构实现的?其中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又是怎样的?王太太希望能做进一步的了解。
问题 1
家族信托是什么?一个客户可以设置几个家族信托?
解析
2018 年 8 月 17 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从监管层面对家族信托做出了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对于王太太来说,她可以根据自身及家族的需要,设立一个或多个家族信托,通过不同的家族信托结构、信托财产,以及条款的个性化设计,实现不同的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功能。
问题 2
家族信托有什么样的功能?
解析
家族信托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即风险防护、财富传承、财产管理与信息管控(见表14-1至表14-4)王太太可以根据家族的具体需要,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设定针对性条款,以强化相应功能。
问题3
家族信托的结构是什么样的?
解析
家族信托的结构如图 14-1所示。委托人:王太太作为家族信托的设立者,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就可以根据各种目的创设信托,较为常见的目的是家族财富的隔离保护与传承规划。在这个过程中,王太太需要将初始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订立信托合同,并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利益分配规则、受托人/受益人权限等内容。
受托人:通常是信托公司,它们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公司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分。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遵守信义义务。所谓信义义务,是指财产持有者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办理事务,需要忠实、勤勉、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受益人:通常是王太太的亲属,他们作为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从信托中获得信托利益、获取财产分配。
保护人:有时也被称为监察人,通常是王太太在家族信托设立时指定的。保护人并非家族信托的必要角色,其职能与权限在信托文件内约定,权限可大可小。比较常见的保护人/监察人权利有:监督信托财产运用、与受托人协商调整信托投资范围、在授权范围内修改信托条款、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时行使诉讼权等。
投资顾问:通常是王太太在家族信托设立时指定的。投资顾问并非家族信托的必要角色,通常由委托人或者信托公司聘任,依托自身专业,对信托财产的配置管理与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或建议权。
问题 4
谁可以做国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
解析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要求,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在实际业务中,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几乎均为自然人,通常为家族财产的所有者或共同拥有者(如配偶)。公司难以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也就是说,王太太是一位典型的家族信托委托人,但她不能以家族企业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方面,通常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要年满18周岁,且精神认知能力正常,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设立的信托无效。
国籍方面,理论上说无论委托人是哪国国籍,都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但在实际业务中,因为牵涉到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税务要求,各家银行、信托公司等对于美籍人士,甚至美籍人士配偶作为委托人多持谨慎态度。(本篇问题5、6、7、8及专家建议请关注下期内容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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